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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松江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时间:2022-12-13 15:04 点击: 关键词:松江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认定

  2006年6、7月间,被告人朱某纠集倪某等三人商议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朱某花1万元购买制造k粉的原料氯胺酮500克,并安排倪购买其他制造k粉的工具及物品。之后4人多次做k粉,均以失败告终。松江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2006年8月,朱等4人利用剩余部分氯胺酮制成k粉150克。因为质量不好,扔掉了50多克,剩下的大部分都是给自己或者别人抽的。此后,4人先后制作了7次k粉,共制作了1130多克。除案发时缴获的280、8克外,其余全部用于吸食或贩卖。

  在法院关于审理建设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体现在对朱某等人通过第一次中国制造毒品消费行为的认定上。法院可以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设计制造毒品罪。其制造的K粉不论我们是否能够成功或是否需要经过实践检验,其数量均应计入毒品数量,并据此定罪量刑。

  但现有研究证据因未提取到制毒原材料实物和未对制成的K粉进行分析毒品鉴定,不能足以证明企业购进的制毒原材料的真假,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依法对该部分学生制造毒品事实认定为网络犯罪未遂。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明确提出解决上诉,检察监督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结果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

  本案的处理结果经控辩双方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件予以发布。但是,由于《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有多大,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此外,第7款规定“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多次毒品的数量是累积的,毒品的数量是未处理的”。

  这里“量的积累”是什么意思?是每次定罪数额的累积还是所有数额的累积?是指已成功制造的实际成品数量,还是指即使未成功制造,也可从采购的原材料数量中推断出的“成品”数量?本案被告多次成功生产药品,随后又进行了生产药品行为,采取“开始生产”或“成功生产”的完成判断立场,被告的第一次药品生产行为已经完成,药品数量应当合并处理。

  因此,被告的供述与同一案件中其他被告的供述是一致的,并且完全排除了诱导、胁迫、串通供述等情况,所以尽管部分毒品被吸食或丢弃,原材料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结案的证据,产成品的数量可以根据同谋供认的原材料数量推断,并累计计算。

  如果采用上述“生产制成品”的判断立场,由于缺乏对药品数量关键证据的识别,被告的第一次药品生产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已完成,只能认定为未遂。并且不能累积吸入(完成)和丢弃(拒绝)的量。因此,本案的判决似乎采取了后一种立场。

  然而,值得考虑的是,由于判决理由承认“药品制造行为是为了药品制造的目的而进行的,因此构成药品制造罪”。其生产的K粉,无论是否成功或者经过检验,其数量均计入药品数量,并据此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它承认制造毒品的行为被定为犯罪。

  句子所依据的数量不仅包括已成功制造的成品数量,还包括根据未成功制造的原材料数量推断的本应生产的药品数量; 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药品制造行为已经完成,部分制成品已经生产出来,为什么数量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企图?

  此外,如果尝试行为人的行为,则该尝试意味着首次购买氯胺碱500克的所有尝试生产药物或之前几次测试失败。最终生产出少量的成品?将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意图下的行为分解为不同部分,分别确定为已完成或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因此,松江区律师事务所认为,这里所说的成就是指犯罪类型构成中个体行为人意图的实现还是立法者意图的实现?药品生产行为是否已完成或已成功生产?药品的数量是需要证实的要素的组成部分,还是仅仅是量刑的情况,所以可以根据原材料推定?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必须依靠对毒品制造罪本身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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