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是法官手中的重要武器,它赋予法院审查法规和政府行为的权力,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规则和原则。司法审查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规定政府性质、职能和范围的宪法是最高法律。因此,任何违反宪法原则的政府行为都是无效的。在本文中,将讨论英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程序的宪法意义。首先,需要解决流程本身、它如何运作、其目的和为 JR 采取行动,并研究其宪法意义和易受 JR 影响的决定。
当狐狸狩猎的支持者未能说服议会放弃狩猎法案时,他们求助于法院。他们只是使用日益流行的 JR 机制的众多个人和团体之一。但它平淡无奇的标题掩盖了一个事实,即 JR 的发展可能是过去三十年英国法律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JR 是质疑公共机构行为的合法性的程序,无论是地方当局、法庭、议会还是行政部门。尽管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程序不同,但基本的法律原则是相似的。为 JR 提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1980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有 491 例病例,到 1996 年有近 4,000 例。传统上,法官只能决定公共机构的行为是否合理。但近年来,他们已经能够将自己的权力扩展到询问决定是否公平合理。随着《人权法》的出台,范围进一步扩大,赋予法官宣布法律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力。它可以被视为“三权分立”的一部分。同样,由于 JR 仅限于未在议会辩论的二级立法,因此可以看到它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以确保此类委派的权力不会被滥用。这赋予法官宣布法律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力。它可以被视为“三权分立”的一部分。同样,由于 JR 仅限于未在议会辩论的二级立法,因此可以看到它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以确保此类委派的权力不会被滥用。这赋予法官宣布法律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力。它可以被视为“三权分立”的一部分。同样,由于 JR 仅限于未在议会辩论的二级立法,因此可以看到它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以确保此类委派的权力不会被滥用。
同时,议会主权原则不允许对主要立法进行司法审查。这将英国法中的 JR 限制为公共机构和二级立法的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普通法补救措施和特殊“特权命令”。JR 的宪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越权原则的支配,根据该原则,公共当局的决定只有在超出议会授予的权力时才能被搁置。法院的作用被视为根据议会主权原则执行“议会的意志”。然而,该学说已被广泛解释为包括法律和事实错误,法院还宣布根据皇家特权做出的决定服从 JR。因此,今天 JR 的宪法地位似乎是由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所决定的。
《人权法》第 6 条规定,公共当局以不符合公约权利的方式行事是非法的。因此,在《人权法》生效后,公共机构此类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国家法院提出质疑,包括通过 JR,而不必诉诸欧洲人权法院。第 6 条允许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对具体的行政决定和作出决定的附属立法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根据《人权法》,法院有义务尽可能按照公约权利解释议会的法案。因此,议会法案的规定与公约权利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的一些情况可以通过解释来解决。如果无法解释议会法案以使其符合公约权利,上级法院可以发布与该法案相关的“不兼容声明”(《人权法案》第 3 和 4 节)。然而,该声明只不过是确定该行为与公约权利之间存在不相容性。与 EC 法律的立场相反,它不会使议会的法案无效,并且不相容声明对其发布的当事方没有约束力,并且对我们作出声明的案件的当事方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相反,政府部长有权下令废除或修订有关立法,因为他们认为消除不兼容性是适当的(第 10 条)。请愿人可以要求法院在 JR 诉讼中作出不相容的声明。
重要的是要理解 JR 本身是对决策过程的挑战,而不是决策本身。这里的问题不是决策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赋予决策机构的权力被正确使用。认为政府部长、地方议会或法定法庭行使此类权力是非法的,也许是因为这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的人,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对决定的司法审查。如果 JR 申请成功,法院可以撤销该违法行为。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索赔人可能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对决定具有“充分利益”的人可以援引法院的 JR 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团体可以满足足够利益的要求。直接受决定影响的第三方可以干预 JR 程序。这可能包括与上法庭的人在同一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如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则有资格获得 JR 所有。
该决定必须由公共机构做出
决策的类型多种多样,从地方当局对规划申请做出决策,到政府机构决定发布与公司和个人有关的指导和监管决策。在行使法定职能时,公共机构有能力影响个人、公民群体和行业的生活。普通法和成文法都规定了做出决定的参数。这样做的总体目的很简单;避免国家及其机构以任意方式行使这种权力。大多数决定都可以通过上诉机制提出质疑,如果 JR 失败。没有任何公共机构愿意承担法庭和法庭挑战的费用和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R v 赛马会纪律委员会,单方面 Agan Khan [1983] 2 All ER 853 (CA)。一匹属于阿甘汗的马在药检不及格后被委员会取消了比赛资格,并寻求 JR。有人问这个体育机构是否“在运作和性质上是政府的”。赛马会获得了公共资金,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活动”。赛马会不是一个公共机构,因此其决定不受 JR 的约束。俱乐部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纯粹是私人的,但宾汉姆先生确实表示,如果该机构不复存在,政府将需要履行其职能。这表明俱乐部实际上是在履行公共职能,因此应该对 JR 负责。该小组由伦敦市成立,旨在规范公司的并购。Datafin 寻求 JR 以修改专家组做出的决定。鉴于它所扮演角色的公共性质。该小组应被视为一个公共机构,因此其决定受制于 JR。该决定必须根据授权作出。
根据法令行使授予的权力通常可以接受审查,独立专业纪律和商业监管组织做出的决定也是如此。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做出的大多数公共决定都可以审查。由于《人权法》,可审查决定的类别可能更广泛。所有“公共当局”均受该法规定的约束。“公共权力”的定义并不明确,但似乎具有极其广泛的范围,包括政府部门、行使授权的国务部长、监管机构和专业组织、地方政府、法院和法庭。对 JR 的诉讼是在高等法院开始的,但需要获得被称为法院“许可”的许可。
在提起诉讼时,您满足法院的两个要素:
1. 存在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其中法律问题和案件明显。在大多数法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这要求其为其案件中的所有基本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如果他们不能,其索赔可能会被驳回,而无需其他方的回应。一个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能不会自行成立或倒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他证据或主张肯定的辩护,则只能通过全面审判来调解。
2. 索赔人必须有所在地,要有权申请决定的 JR,原则上一个人必须具有“足够的利益”(locus standi)。这通常表现为对争议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似乎有两个独立的测试,取决于一个人是否依赖于《人权法》。如果一个人不依赖《人权法》,则他们必须表现出“足够的兴趣”。这是一个广泛的测试,因为人这个词包括“法人”。这意味着工会等组织可能有足够的兴趣。
肩上的法官指出:“如果质疑该决定的人可以说他受到了该决定的影响并且没有更合适的挑战者,并且他的挑战有实质内容,那么法院通常不会让关于他是否有足够利益的技术规则阻碍它。 ”为“公共利益”行事的代表团体和压力团体也被认为具有足够的地位,因为他们代表了直接受影响者的利益。如果索赔人寻求依赖《人权法》,则使用不同且更具限制性的测试来证明其资格,通常称为“受害者测试”。是充分兴趣测试的第一个重要决定。临时工在舰队街报纸上很常见,工人们经常使用虚构的名字并且不纳税。税务局与相关工会、工人和雇主达成协议,如果临时工填写了前两年的纳税申报表,那么之前的时期将被遗忘。该联合会质疑税务局对舰队街报纸雇佣的临时工征税的程序。关键的问题是联合会成员是否因此处于不利地位。之所以举行,是因为税收安排不适用于联合会的个人成员;
在某人的个人权利或利益直接受到公共决定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将始终承认足够的利益。每当公共决定或行动据称影响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承认充分利益。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满足诉讼席位的要求,这导致在 R v 环境大臣单方面玫瑰剧院信托基金的两个众所周知的案件中做出截然不同的决定Co [1990] 1 All ER 754 and R v HM Inspectorate of Pollution ex parte Greenpeace (1994) 4 AER 329。方式相似。然而,关于谁拥有诉讼席位的决定是不同的。由于JR区域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快;因此,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绿色和平组织是在玫瑰剧院之后的一段时间决定的。但在绿色和平中,法官警告压力集团,他们未来不会自动被扣留有足够的利益,因此诉讼席位的要求仍不确定。
司法审查的理由
在公务员工会理事会诉公务员事务部长 [1985] AC 374 (GCHQ) 中,迪普洛克勋爵将行政行为受司法控制的理由分为三类,即“非法”、“不合理”和'程序不当'。他还表示,随着法律逐案发展,可能会增加进一步的理由。违法。非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意味着决策者必须正确理解规范其决策权的法律,并必须予以实施。他是否有,是在法官有争议的情况下决定的问题。这意味着当决策者的权力被超越时,超出权力的行为作为越权(substantive ultra vires)是无效的。一个例子是地方议会的权力来自法规,但在该权力范围之外行事。布罗姆利委员会诉大伦敦委员会案 (1983)。政府部长有时也有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为。R 诉内政大臣,单方面消防队联盟 (1995)。
杰弗里鲍曼爵士在鲍曼报告 [2000] 中提出了一些改革 JR 程序的建议。在这些建议中,有一项建议是在许可阶段从单方转为多方,这要求向抗辩当局提供申请的完整通知。根据建议,申请人必须收集所有相关材料,向被告充分披露其案件,而被告只需概述其辩护。因此,毫不奇怪,这一建议因为没有保护索赔人的利益而受到批评,而这在旨在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程序中是可以预料的。JR 程序最有问题的方面是它们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因为 JR 的大部分要求都由法官自行决定,从地位到排他性原则,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许可阶段。因此,布朗报告因未能令人满意地解决以下问题而受到批评:与旧规则一样,新规则对授予许可的标准没有规定,从而使事情处于以前不可预测的状态。
JR 需要满足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导致由于案件量大而无法诉诸司法,从而导致质疑程序本身的公平性。或许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在议会法案中制定一套成文的规则,说明谁可以申请 JR 以及需要满足哪些标准才能授予 JR。通过采取这种方法,似乎会导致很多不确定性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将不再是一个问题。这种方法还可以解决时间限制标准似乎造成的混乱。当涉及高风险时,例如授予规划许可,六周的时间限制似乎太短了,尤其是在一些高度复杂的情况下。
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结论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的核心。这当然是查询公共当局的法律权限的最合适的方法。司法程序可能审查的官方决定或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是公共当局的权限、公共当局的法定权力范围、程序的充分性和公平性、在达成一致意见时考虑的证据。行政决定及其背后的动机,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范围。如果复审法院或仲裁庭拥有足够广泛的管辖权,则行政行为或决定可以因上述任何理由而无效。还有一个问题是公共当局在履行其职能时造成的损害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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