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经营者取消公司试图逃避责任。那么谁来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上海工伤法律援助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家电器厂的员工,电器厂注册的经营者是魏某。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来,张某的伤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电器厂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随后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仲裁过程中,魏某取消了电器厂的登记。张某随后将魏某某作为被告诉法院,要求支付各种工伤待遇。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由于电器厂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20年7月注销登记,经营者魏应继承其权利义务,判决魏向张支付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能免除经营者或者股东的义务,经营者或者股东作为继承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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