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部分学者主张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其主要理由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要求的主观联络不以行为人之间的相互认识为必要。因为相互认识固然存在主观联系,单方认识也存在主观联系。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徐汇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片面共同正犯方对不知情的他方的实行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一方面将对他方的认识纳入到自己的犯罪故意中,从而表现出更大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又以此种认识和意志指导和支配自己的行为,去利用、加工他方的实行行为。
事实上将自己的实行行为融入他方实行行为中,并且的确也是以此实现了自己的犯罪意图的。因此,对这种片面共犯者,以共同正犯追究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的必然结论,也是责任主义的当然要求。
第一,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其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正犯的本质。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分歧。两说最大的区别不在于具体结论的差异,而在于思考方法的不同。即从何种角度(整体还是部分)来理解共同正犯。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互相协力和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强调从“参与者的一体性”“犯罪团体”等角度来理解实行行为的主体,立足点在于实施整体的犯罪。不允许将一个整体的犯罪拆开,分别从各个行为人的角度来个别考量,对各自的犯罪不能予以个别的认定。因此,犯罪共同说绝对排斥片面的共同正犯。
行为共同说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各个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即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手段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立足点始终在自己的犯罪。所以根据行为共同说,可以对共同关系分别加以考察,可以把各自的犯罪作为各自的共同正犯来处理。因此,行为共同说可以认同片面的共同正犯概念。但也有出于控制处罚范围的考虑,而持否定的见解。
第二,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并非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共谋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等问题紧密相连的。换言之,对共同正犯的诸问题必须坚持统一的立场,否则即使在个别问题上似乎言之有理,但却难免全局上的自相矛盾。
我国学者的肯定说实质在于强调从各个行为人的侧面来分析共犯的意思联络。因此,虽然不知情的一方不是共犯,但对片面的一方,可以认为其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这一分析问题的角度,无论论者意识与否,都是典型的行为共同说的立场,而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格格不入。
既如此,论者需要论证的就不只是片面的共同正犯的问题,而首先需要论证行为共同说(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可以适用于我国。但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无法说明究竟是对何罪成立共同正犯,也无法解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集团。因而,在我国不存在采用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基础。基础既不在,其对片面共同正犯的论证就成立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此外,持肯定说的论者(如林亚刚教授),主张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这是其行为共同说主张的必然结论。然他又同时主张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这就明显地偏离了行为共同说的立场,而又回归到犯罪共同说。由此可见,论者关于共同正犯的基本态度还有待商榷。
再有,即使站在肯定说的立场,对何种情况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我国学者也只是强调客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实行行为,主观上相对于不知情的一方而言,对具有单方面的共同犯罪实行行为的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而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与此对照,日本学者山中敬一强调共同的因果过程,对各种事态逐一分析,其方法更为可取。
徐汇律师提醒大家,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立场是完全的犯罪共同说,即认为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基于这种立场,否定说自然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但是如果同时否认片面的共同正犯与片面的帮助犯,那意味着忽视正犯与帮助犯在构成要件上的本质区别。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无须与否定片面的帮助犯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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