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的事例。B在对行人C实施强盗行为,A在B不知道的时候,从别处拿枪瞄准被害人从而抑制其反抗意思,A的行为与B的暴行胁迫相加,促成了强盗行为的完成。徐汇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对此案例,有的学者认为A不过是胁迫罪或者恐吓罪的片面地从犯。但是即使按照这种见解,如果存在意思联络的话,那么A有强盗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作为实行行为一部分的胁迫行为,应当成立强盗罪的共同正犯。这种场合,不同的只是B是否知道A的参与。
对决定A的罪责的意义在于,这种认识对B的行为具有心理的、因果的影响。但是,即使B不知道A的参与,A的行为也对B的行为产生了物理的、因果的促进作用,可以说是有因果的共同。另外,以入室抢劫为目的侵入X家的A,恰巧发现手持木棒的主人X正在悄悄地接近先前入室行窃的B,A为了成全B的盗窃行为,便用手枪逼迫X不许动,不知情的B因此实行了盗窃目的,并从窗户逃走。
对这一事例,A的行为阻断了作为阻碍要因的因果流,促进了B的行为的实行,应当承认是片面的共同正犯。至少说,站在行为共同说的立场,没有理由否定这种情况下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我国学术界之观点与日本等国的情况类似,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是否应当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也存在争议。
这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全面否定片面共犯。即不仅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也否定片面的帮助犯与片面的教唆犯。其理由主要有:共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源于其整体性;整体性则来自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行为的相互配合、协调与补充取决于各共犯人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所谓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
“片面共犯”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共同犯罪只有在两个以上的人共犯某罪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一人的共同犯罪”是不可思议的。所谓片面共犯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而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间接实行犯论。
如果承认所谓片面的共犯,对所谓的片面共犯人的处罚在法律上将无所适从,出现混乱,而且还可能在结果上有悖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与国外刑法不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表明片面共犯成立的必要前提在我国并不存在。
第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其理由主要有:现实中的客观存在。片面地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片面的组织犯,但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帮助犯应视行为人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应以共同犯罪看待,教唆犯罪不可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共同实行犯罪也难以成立片面的共犯,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则是可能的。
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这与共同犯罪的概念并不矛盾,因为所谓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相互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
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片面的实行犯,不必按共同犯罪处理。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否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的需要。
以上两说均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是在否定了片面的共同正犯之后,对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仍然是一个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应作为单独犯进行处理,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互相联络,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
徐汇律师想说的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有的学者则探索性地提出“能否将其视为间接正犯”驹有的学者则更确定地指出所谓片面共犯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而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间接实行犯论。
徐汇律师排名网在线解答:处置被 | 徐汇律师为您解答如何区分真正的 |
徐汇律师来讲讲破坏交通工具罪的 | 法律对犯罪行为没有相应规定怎么 |
徐汇律师来讲讲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 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