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征地人了解被征地项目信息,有效向被征地人施加压力,建立双方沟通平台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现实中,政府信息公开,有时无法得到政府机构的响应。那么,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没有反应的情况,如何处理呢?上海拆迁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7年8月25日,朱先生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告申请项目用地红线图、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4份资料。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签署文件,但从未回复。
朱先生认为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可侵犯,遂找到一个律师寻求帮助。
在获悉案件细节后,律师代理了案件,并要求命令被告对原告2017年8月28日提出的披露政府信息的申请作出回应。
二、庭 审
1、如未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提供的快递证据的邮政收件人一栏为空白,无任何人签名不能视为送达;
2、原告申请公开的项目用地红线图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信息,原告应当向广元规划局申请;
3、原告申请的征地公告已在我区依法公示。
法院可以认为: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通过我们中国发展邮政EMS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信息进行公开企业申请,该邮件虽无明确的签收人签名,但邮件的邮局底联“收件人签名”记载为“电联要求放门卫”,该记载与邮件的物流单记载相吻合,相对比较客观存在真实,结合实际生活工作经验分析判断,应认定该邮件已送达到被告门卫处,可视为被告签收。
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研究主要问题涉及四川经济健康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管理用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述教学内容全面依法属于我国政府积极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内容,通过自己本次诉讼。
被告也已知晓原告的信息数据公开申请,其在答辩中亦陈述除项目施工用地红线图属于广元市规划局公开外,已就征收土地资源决定及公告能够通过张贴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公开,故本案再纠结于是否签收该邮件客观上已无实质重要意义,也增加当事人诉累。
因此,由被告对原告的信息网络公开申请国家作出答复则更符合《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会计信息更加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大学生信息没有公开、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知情权及《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质性解决这些行政争议之立法实践目的。
三、法院判决
广元市丽州区人民政府中华民国被要求对原告的信息披露请求作出回应。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不到答复怎么处理?
关于披露政府资料的条例规定,行政部门视乎情况对披露政府资料的申请作出回应。依法未披露的资料应向申请人披露及其理由,不存在的资料应向申请人披露,本行政部门未披露的资料应向申请人披露,其理由应向申请人披露,如果能够确定负责披露资料的行政部门,则应将主管当局的名称和联系资料通知申请人;通知和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资料而不予答复或忽视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补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同时请求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上海拆迁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问题。提醒大家,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会计信息技术公开得不到答复,可以积极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通过政府数据信息社会公开工作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提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如黄先生的维权方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限期公开相关研究政府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