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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宝山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宝山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宝山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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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来教您关于拆迁的行政复议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时间:2023-02-11 09:4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律师,拆迁复议

  2005年11月20日,张先生与王先生、苍头村委会通过签订《协议书》,约定如果王先生可以使用的土地问题转给张先生需要使用。2017年11月10日,张先生与苍头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清退确认书》载明,依据以及通州区蓝天生态保卫战我们工作管理方案,为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清退员工工作,需对张先生的地上物进行及时清退或者拆除。上海动迁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2019年9月5日,张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厂房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被拆除安全为由,以张家湾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并提交《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请求信息确认该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拆除苍头村厂房及地上主要附着物的行为具有违法。该政府2019年9月16日收到中国申请后,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通政复字《行政处理复议作为答复意见通知书》。

  答复的一般意思是,张先生和 Cangtou 村委会已经达成协议,撤出有关房屋。张先生未能履行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义务,致使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华民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乙)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对政府重新考虑的决定感到不满,他向一位拆迁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拆迁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法庭上,拆迁律师表示:2019年5月5日,原告厂房及所有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2019年7月15日,原告判决张家湾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房及地上附着物。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拆迁违法。被告通州区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决定事实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复议决定。

  庭审中被告辩称:本人已发出房屋征费通知书,并已生效。由于原告不同意征收,并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但原告没有审查征收决定,也没有履行。在指定期限内搬迁的通知书。住房征用指挥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导致原告损毁大量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不违法。最后,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王爱军的诉讼请求。

  对此,拆迁律师回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2017年3月26日,被告作出并送达了《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决定称,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20日被强制拆除。拆迁发生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被告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强行拆迁房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经过辩论,法院同意拆迁律师的观点,最后裁定: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的两项基本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再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最直接的法律规定。那么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联系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拆迁律师代理过的案例。

  被告表示,政府在2019年11月8日复核案件的决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拆迁律师回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仓头村委会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了《退养确认书》,并非腾退协议,确认书内容为双方约定。为了保证当地政府的计划,根据通州区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为了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驱逐,需要对原告的地上物进行驱逐和拆除,与腾退无关。

  最终,法院人认可了上海动迁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发展作出分析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代理。被告的复议决定认为争议拆迁是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的行为,但没有为该主张的成立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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