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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的特征有哪些?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的这篇文章来告诉你!

时间:2023-02-07 10:06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屋共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后双方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购房者要支付购房款,那么凭房屋买卖协议算不算共同财产?房屋共有权证的特征是什么?下面由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共有的特征有哪些?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的这篇文章来告诉你!

  一、凭房屋交易协议算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之一,而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仅凭购房合同不能证明房屋是共同财产。

  《中华国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许动产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房屋共有权证的特征

  第一,《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都会房屋权属《登记治理设施》(建设部 57号召)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孕《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分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拥有一致的法律效能。”这就分明无误地说明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在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规定,是房屋产权登记批准机关一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房屋权利人的唯一法定凭证,显然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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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这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民、法人共同领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根据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力和负担责任,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公布的体式格局和颁发的部门。

  《房屋共有权证》颁布的体式格局,按《都会房屋权属登记治理设施》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荐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别的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33条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共有房屋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产生的条件。

  (一)房屋承继而发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当继承人同时承继一套房屋的,能够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根据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承继的共有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二)房屋交易而发生的关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置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之一,而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仅凭购房合同不能证明房屋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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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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