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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浦东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浦东区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浦东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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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拆迁律师: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赖账怎么办

时间:2022-11-17 16:34 点击: 关键词:浦东拆迁律师,征收协议

  征收进行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管理中最具有重要的书面文件内容之一。一旦拆迁补偿标准协议通过签订,拆迁户的权利就有了保障,征收维权成本一般也已接近了尾声。然而社会实践中的情况分析却是错综复杂的,个别征收方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试图“赖账”,不积极主动履行经济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教育或者因各种主要原因想单方面撤销该协议,那么当面临发展这种学习情况时,浦东拆迁律师认为可以从本案中窥探这一研究问题的答案……

浦东拆迁律师: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赖账怎么办

  一、放弃拆迁补偿权益

  法律不溯及力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规则,《立法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不得溯及力”。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近日,宋先生在河北省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中也涉及了这一原则,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

  嵩先生系河北省唐山市人,在本地企业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自己合法手续工作开展进行正当的经营管理活动。因当地XX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该公司所在地被纳入研究当地政府征收一定范围内。嵩先生系该有限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有限导致公司可以享有拆迁补偿的相关信息实体经济权益。2013年12月18日县房屋土地征收办与嵩先生通过签订《XX区域发展房屋征收环境补偿安置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合作协议。其在协议书的签字行为具有代表该公司。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建筑已经开始进行了拆除,县房屋征收办亦向嵩先生支付了搬迁补助费等补偿款。

  后县房屋进行征收办于2014年10月向嵩先生可以发出学生解除合同协议函,并于2014年10月收回了已支付给嵩先生的补偿款。嵩先生于2014年12月向县房屋土地征收办回复了异议声明书,不同意他们解除合作协议。

  由于房屋赔偿纠纷和房屋被拆毁,宋先生只能寻求法律帮助。但宋先生提起民事诉讼,随后的案件将落败,宋先生必须找到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海成立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霞、董晨律师全权代理案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的时间间隔很长,而且诉讼程序已经开始,所以准备工作的时间非常有限。面对这种情况,拆迁律师面临困难,认真研究案件,在补充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出庭受审。

  然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未达成协议,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是否应当处理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而引起的民事赔偿安置纠纷的问题》(解释法[2005]第9号),原告是人民法院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定,命令解雇原告唐山 XX 有限公司。因此,拆迁律师引导当事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针锋相对,四大回合进行案情分析翻转

  我国的审判制度之一是二审终审制度,必须抓住二审的时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二审直接变更判决的案件并不常见,事实不明的案件必须予以发还。根据本案的焦点,拆迁律师与被上诉人相互竞争,律师根据他们的论点,详细列举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点。最终赢得了省高级法院的裁决认可。案件的起起伏伏是扣人心弦的,一个接一个:

浦东拆迁律师: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赖账怎么办

  (一)针对一审裁定认定“原被告双方就安置补偿技术问题未达成目标一致发展意见”事实行为是否可以清楚?

  县征收办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进行认定该事实可以清楚,完全没有正确。县征收办与第三人嵩先生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事后分析发现该研究区域权属问题需要我们重新组织认定,于2014年10月25日通过对于第三人解除了该协议,第三人也依据该协议将所得款项管理全部返还,且第三人在三个月内也未起诉工作要求学生确认合同解除这种行为的效力,故该协议已实际情况解除。

  拆迁律师需要指出:一审裁定事实可以认定标准错误,违背社会事实发展情况。双方企业已经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自签订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协议已解除不成立,因为我们并不影响存在一些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事实和法律知识基础,仅仅是被告单方毁约,而且我国目前的情形是原告的房屋建筑已经被拆除,补偿却尚未完成支付,而且能够针对此事实就是双方之间也没有达成学习任何新的协议。

  (二)XX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起诉主体的资格,县征收机关原负责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县征收办辩称本协议是宋先生与县征收办公室签订的第三份协议,上诉人 XX 有限公司不是本协议的主体,无权提起诉讼。前县征收办公室主任赵某在签署协议后被怀疑滥用罪行,因此签署协议是非法的。

  据拆迁律师介绍,本案第三人宋先生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署本协议有法律证据。原告对法定代表人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与涉及被告原委托人的刑事案件无关。本案原告为与被告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协议,赵某为被告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无论其是否滥用职权,刑事案件与本案的协议没有直接关系。原告与被告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真实有效的协议。

  (三)本案以法释(2005)9号文作为中国裁判依据适用相关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正确?

  县办认为,《法律解释文件(2005年)》第9号尚未废止,仍然有效,属于程序性规定,对本文件的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拆迁律师明确指出: 该案以法律解释(2005)9文为依据,判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予以废止。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第9号法律也丧失了适用空间,本案中房屋拆迁并未以拆迁许可证的形式进行,因此,该法律不适用于第9号法律的解释。

  (四)关于本案是否可以属于中国行政法律诉讼的管辖范围的问题。

  县征收办认准:新的《行政刑事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网络协议进行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12月18日,但上诉人公司起诉工作时间为2017年,新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已经开始生效,所以应适用新的《行政以及诉讼法》关于中国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企业行政法律诉讼的管辖区域范围。

  拆迁律师提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其他法律缺陷。本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的起因是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事由规则》中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争议”界定为民事纠纷,本案应为民事合同。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本协议于2013年12月18日签署。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和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的决议, 不能适用于本案的起诉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浦东拆迁律师: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赖账怎么办

  苦心人,天不负。最终省高院支持浦东拆迁律师的观点,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一个事实行为认定有误,适用相关法律管理不当,故裁定:一、撤销唐山市作为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2017)冀02民初XX号民事法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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