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进展中,一纸拆令往往伴随大量手握分房指标的失地农民,该指标对应的是回迁房。回迁房产权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收入水平低,突如其来的不动产期待物权让他们急于变现。市场的另一端是早就觊觎房价飞涨红利的“城里人”和苦于天价房而居无定所的“搬砖工”。在飞速信息的促进下,两者迅速达成指标购买合意,但指标如何落地还有相当风险。下面上海房产律师为大家讲解回迁房分房指标的转让。
1 .回迁房分房指标转让的合法性
通说认为,分房指标是当事人的期待物权,即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能够获得一处不动产,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期待权的转让,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思想,分房指标在权利人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进行转让。2011年5月浙江某房屋买卖合同案,法院认为回迁房(安置房)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缔结的合法有效房地产买卖合同,分房指标是具有物权属性的债权。
2011年6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明确,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于其他权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分房指标可以转让,转让的客体是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期待物权。事实上,北京高院在2014年12月召开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此问题亦进行了明确,第5条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主张转让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 .回迁房分房指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该条确定了地随房走的基本转让制度。分房指标的出让人通常是被拆迁地的村集体成员,因此除了故意违反诚实信用违约的情形外,至少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分房指标对应的房屋所占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转让合同无效。若该拆迁地被用作商业开发,由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后,修建约定数量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则转让合同大概率能够得到履行。但若用于修建回迁房的土地性质并没有改变,仍是集体所有,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转让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二是分房指标不明致使合同尚未成立。任何权利的转移都应当以权利清晰明确为前提。在部分出让人的拆迁协议中,由于未对补偿安置房屋进行明确,致使分房指标不具备物权属性,转让合同因约定不明而不被支持。2011年7月山东某房屋买卖合同案中,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回迁的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故房地产买卖契约因标的物不明确而未能成立。
三是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回迁房指标的出让权利人一般与原房屋居住人一致,除了夫妻双方外,还有同住子女,转让人往往忽视同住子女,特别是成年子女的同意而引起无权处分,致使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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