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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律师解释禁止和滥用药物法

时间:2021-08-27 15:12 点击: 关键词:滥用药物法,管制药物,徐汇律师

  牛津词典将药物描述为:“一种药物或其他物质,当摄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体内时具有生理作用。” [ 1 ] 药物这个词对人体没有任何积极或消极影响。大多数药物用于医疗目的,以帮助减轻和预防疾病和疾病的症状。然而,有那些用于娱乐目的的药物。这些药物通常会带来副作用,给用户带来娱乐体验。一篇关于大麻毒品历史的文章表明,禁毒最早可以追溯到现代时代的 1800 年。拿破仑对他的部下的福利和他们的精神状况的关注导致拿破仑禁止在他的人民中使用大麻,称其使用会导致“精神错乱和丧失推理能力”。[ 2 ] 1851 年的《砷销售法》[ 3 ] 第 2 节禁止向不知名的人出售砷,这是英国内禁止毒品的早期记录。该法案是谋杀和各种中毒的结果,旨在阻止这种犯罪。最近出台的旨在禁止毒品的立法是英国 1971 年滥用毒品法。 [ 4] 该法案的出台是为了符合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也是为了禁止在英国境内拥有和供应受管制药物。
 

  禁止是“禁止某事的行为,尤其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5 ] 在毒品的上下文中,它是指毒品的非法性。根据药物的分类,禁止级别有所不同。最广为人知的违禁药物是大麻,根据内政部对药物滥用的调查,大麻是最受欢迎的非法药物。[ 6 ] 其他众所周知的非法药物是海洛因、鸦片、可卡因、安非他明、摇头丸和LSD。有两个主要的立法管理药物的使用,第一个是 1971 年滥用药物法,第二个是 1968 年药物法。 本文将讨论的违禁药物的性质是消遣性精神活性药物由1971 年滥用药物法 [ 7 ]1971 年滥用药物法管理受管制药物的使用。这包括使用药用和非药用药物。该法案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
 

  非法持有管制药物;持有管制药物以供供应;提供或供应受管制药物,通过 2005 年的修正案,允许非法使用您的场所以种植受管制药物。它将管制药物的分类分为三类:A 类、B 类和 C 类,每类都有不同的处罚。A 类药物被视为最危险的药物,因此如果罪名成立,则最高可判处 7 年监禁,如果罪名成立,则可处以无期徒刑。B 类和 C 类药物的处罚较轻,如果被判有罪,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持有乙类和丙类毒品分别处5年和2年有期徒刑。禁止管制药物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阻止人们使用管制药物。禁令背后的理论是,它使毒品成为非法,这本身就会减少使用该毒品的人数,因为它是非法的,因此越过这些界限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新南威尔士州犯罪统计和研究局发现,29% 的 18-29 岁的人将非法作为不使用该药物的原因。另有 19% 的受访者将非法列为停止使用大麻的原因。[ 8 ] 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因为欧洲毒品监测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荷兰是欧洲大麻使用者最少的国家之一,希腊是最低的。[ 9] 尽管荷兰是对大麻使用政策最宽容的国家之一,允许人们通过处方获得大麻,也可以在有执照的咖啡馆获得药物。根据英国犯罪调查,2004 年大麻从 B 类减少到 C 类表明大麻的使用减少了 7%,[ 10 ] 但是我必须强调,通过使犯罪合法化并不意味着犯罪没有不再发生,但现在只是“犯罪”合法地发生了。因此,通过降低大麻的类别,犯罪率下降,而不是大麻使用率下降。尽管从纸面上看,取消对吸毒的禁令和限制似乎确实有效,但实际上它只是掩盖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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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令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需要阻止人们使用这些药物?” 禁毒法原因的一个主要论点是健康和疾病因素。使用违禁药物可能有害,这是一个普遍的案例。2007 年,据报道,英国因药物致死的死亡率在整个欧洲排名第六。[ 11 ] 澳大利亚的一篇反对毒品立法的文章指出,吸毒者的死亡人数是酒精的10倍,是烟草的7倍。[ 12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是一项旨在提高认识并防止艾滋病传播的计划,据估计,非洲新感染的艾滋病毒病例中有三分之一是由注射吸毒者引起的。[ 13] 然而,荷兰已采取对策,通过分发免费针头来防止这种类型的传播。人们认为,该禁令通过这些药物的非法性导致艾滋病毒的传播,这造成了针头的缺乏,因此注射吸毒者诉诸于共用针头,从而传播艾滋病毒等感染。非法药物使用带来的健康风险尚不清楚,许多人认为风险被夸大了,并认为酒精和烟草等合法药物带来的风险要大得多。Nutt 等人创建了一个合理的量表来比较和对比药物的危害,在他们的研究中,他们发现酒精比摇头丸、LSD、安非他命和大麻等药物带来的危险更大。[ 14 ] 这种性质的研究产生了广泛的反驳论据,指出政府已经推断数据并创造了误导性的健康统计数据,并对吸毒的真正危险(如果有的话)产生怀疑。
 

  Tien 和 Anthony 进行了一项研究,他们比较了药物使用及其副作用精神病。他们的研究表明,如果每天吸食大麻,患精神病的风险就会增加一倍。[ 15 ] 它还与精神病相关的精神分裂症有关。Nutt 强调了一个悖论,即尽管大麻的使用在过去 30 年中有所增加,但精神分裂症和精神病都在下降。[ 16] 这导致了对英国和欧盟政府处理毒品方式的批评。这导致越来越大的压力要求将政策改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Hallam 和 Bewley-Taylor 强调需要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同时批评政府没有回答“为什么”使用药物的问题,而是专注于方法论问题,例如“在哪里”和“何时”使用药物。他们认为,全球的毒品政策一直“没有证据,而是由偏见、政治权宜之计和历史事故的混合驱动”。[ 17] 此外,他们认为用于分析毒品问题的定量数据本身缺乏意义,必须与吸毒引起的文化和经验问题一起考虑。Crocket 在《国际人权杂志》上表达了这种担忧。她还对董事会中分析毒品政策的人和制定毒品政策的人之间联系薄弱表示担忧。Crocket 认为,这种弱点使得无法根据实质做出政策决定。
 

  由于缺乏循证政策而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毒品政策侵犯了人权。克罗克特批评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缺乏专业知识来辩论围绕侵犯人权事件的问题。1998 年英国人权法案的通过进一步赋予了英国《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效力。网站 www.drugdriscrimination.org.uk [ 19] 强调了一个事实,即全面禁止毒品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许多条款。它指出,《1971 年滥用药物法》区分了多数人使用的药物和少数人使用的药物,因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其他被违反的条款包括第 1 条——和平享有财产的权利;歧视程度达到有辱人格的待遇,从而违反了第 3 条——禁止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它也违反了第 5 条和第 8 条的自由权和尊重生命的权利。
 

  第 1 号议定书第 1 条规定,除非违反公共利益,否则每个人都有权和平享受其财产。紧随其后的声明确实规定,一国可以执行必要的法律来控制与一般利益相冲突的财产。然而,1971 年滥用药物法第 5 条禁止行使非医疗目的药物的财产权,从而剥夺了和平享受其财产的权利。违禁药物属于第 1 条的范围和政府歧视药物的事实;尽管有记录的危险,但允许使用和消费酒精和烟草可被视为违反第 1 条财产权。第 5 条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这篇文章提到了合法拘留,但争论仍然是由于非法和歧视性的禁令,逮捕是非法的。因此,该禁令侵犯了人权自由。此外,第 8 条允许在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而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法院在 G 和 E 诉挪威 [ 20 ] 一案中裁定,根据第 8 条,少数群体也有权享有他们的私人生活方式。不是禁止吸烟……政府决心不侵犯人们自由和知情选择的权利”,但在“受控”药物的情况下,政府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赋予人们的权利,因此不允许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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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案例也突出了禁毒与人权之间的问题。在 R v Quayle 和其他人中 [ 22] 被告辩称,他们因持有大麻而被定罪是为了镇痛。但必须指出的是,他们并没有沉迷于使用大麻作为疼痛治疗的手段,而是将疼痛作为戒断大麻的副作用。因此,他们提出了必要性的辩护。然而,为了使必要的抗辩成功,必须有一种紧迫感,在不采取非法行动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食用大麻会造成严重伤害。双方争辩说,这干扰了他们第 8 条的隐私权。法院认为,非法使用大麻及其定罪并不妨碍第 8 条的权利,并且对情况胁迫的辩护不能使违反明确立法政策的行为合法化。
 

  在 Altham [ 23 ]的以下案例中,法院裁定,对被告人持有大麻的起诉并未违反其第 3 条规定的不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没有违反。上诉法院以奎尔为权威驳回了辩护。对环境胁迫的辩护与《滥用药物法》的目的和效果相冲突。这确实提出了欧盟至高无上的问题,并考虑到英国在基本权利宪章中有一个选择退出协议,该协议不允许欧盟法院认定英国法院与宪章不一致。尽管欧盟成员国批准里斯本条约允许欧盟法律凌驾于国内法院,但英国似乎不受此约束,这随后为英国法院提供了一个后门,可以拒绝有关宪章内权利的决定。
 

  让我提请您注意海瑞 (Hayry) 的声明:“如果其他人告诉我应该为自己的利益选择什么,那么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谈论我的利益,而不是其他人的看法和态度?” [ 25 ] Hayry 很好地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选择的自由源于你自己选择自己认为对或错的能力,而不管你做出的选择是否符合人们的规范和意识形态,我赞同这个观点作为选择自由是完全自主的。上面讨论的案例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必须诉诸欧洲人权法院以尝试保护和执行他们的选择权。正是政府侵犯了这些权利,阻止人们选择使用大麻来减轻痛苦。然而,从恐惧的角度来看,这似乎会让闸门打开,并为人们提供拥有和消费大麻的借口,而我们必须侵犯人们的人权。正是政府在这个民主社会中扮演了这个独裁者般的角色并侵犯了这些人权。我不认为以公共利益为理由侵犯这些权利是合理的,尤其是当政府采取的毒品政策缺乏实质内容时。
 

  然而,使用大麻来缓解疼痛并不是导致法院起诉的唯一案例。拉斯特法里教运动在他们维护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揭示了大麻使用的不同方面。毒品平等联盟发表的评论指出,“根据该法案禁止非医疗使用合法药物将与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相冲突”[ 26 ],如果放在不同的背景下,例如拉斯特法里运动及其文化。在 R v Taylor [ 27 ] 一案中,被告人申请许可就其持有和供应大麻的定罪提出上诉。辩方援引宗教自由权 [ 28 ] 指出,被告持有和供应大麻与礼拜行为有关。法院认为,尽管供应不是为了商业利益,但以英国加入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允许侵犯宗教自由权以保证公共健康和安全为由,维持了定罪。在后来的 R v Andrews [ 29 ]案件中,被告被阻止进口大麻被驳回,适用泰勒案的判决,即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任何侵犯第 9 条规定的宗教自由权的行为都可能受到侵犯。根据第 9(2) 条。法院在涉及大麻的判例法中采取了通常的做法。在所有确定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法院禁止消费或进口,并遵循议会的意愿。由于议会主权原则,法院不能违背议会的真实意图。与美国模式相比,这一原则受到批评,因为它缺乏让政府服从法律并允许尊重所有合法权利和保护人权不受政府任意侵犯的正当程序。然而,法院确实可以d选择根据《人权法》[ 30 ]阅读法律或根据《人权法》第 4 条发布不相容声明。
 

  英国和美国之间的另一个比较方法是 1993 年《宗教自由恢复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恢复在 Sherbert v Verner [ 31 ] 和 Wisconsin v Yoder [ 32 ]两个主要案件中规定的原则,其中规定政府不能通过加重宗教自由行使的法律,除非它限制了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这个理由受到 Employment Div v Smith [ 33] 因此,美国试图重新诉诸于早先的 Sherbert 和 Wisconsin 案例中规定的令人信服的利益测试。认为自己的宗教自由权利受到违反《宗教自由恢复法》的侵犯的人可以根据美国宪法第 3 条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补救。不仅美国的做法比英国更宽松,意大利最高法院在涉及拉斯塔法里大麻使用的案件中裁定,无论意大利法律中存在的禁毒规定如何,他们使用大麻都可能占上风。 . [ 34 ] 法院推翻了对持有 97 克大麻处以 3,000 英镑罚款的决定,称没有充分考虑被告的宗教信仰和自由。
 

  然而,法院不仅允许使用大麻,甚至用于宗教目的,而没有强加必须在某些传统仪式中使用这种药物的条件。Bakalar 和 Grinspoon 对这种情况非常挑剔,他们将这种情况描述为:“登山通常被认为如此危险和无用,以至于登山者将被罚款和监禁,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正在前往山顶的圣地朝圣由已建立的教会认证”。[ 35 ]它还引起了 Weil 的批评,他描述了预防使用毒品如何限制人们可以表现出的不同心理状态,而这通常可以通过药物来实现。因此,法律限制了对心灵的研究以及可能通过各种身心状态做出的任何未来发现。
 

  整体立法必须关注道德原则。为了使立法占上风,它必须定义对最大多数人最有利的行为,并且必须限制对最大多数人有害的行为。它在那里指导人们而不是定义人。它必须权衡和平衡减少伤害和惩罚性禁令的各个方面。因此,可以说,如果立法限制那些不会造成伤害的东西,而是根据它可能会造成伤害的概念来限制它,那么立法者就已经超越了他可以立法的基础,因为他不再是指导而是指挥。禁毒辩论中的一个主要缺陷很明显,即没有足够的数据来断定禁毒是否是为了更大的利益。Hallam 和 Bewley Taylor 提出了两种研究方法来补充定量数据,即人种学和社会语言学方法。民族志方法着眼于人们的生活模式和文化。第二种方法是社会语言方法,它仔细审查社会过程和语言,用于构建人类对毒品的概念以及被毒品现象包围的行为。[37 ] 通过采用这些形式的方法论,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毒品文化,并制定立法,不再侵犯保留个人认知自由的选择、决定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全球毒品政策的议程已经根深蒂固,认为必须解决毒品危害直至灭绝。全球毒品政策坚持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是禁止,但经验和研究表明,最有效的手段不是禁止,而是监管。[ 38 ] 因此,需要改变禁令范式,使其超越单纯的修辞来处理人权。徐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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