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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宝山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宝山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宝山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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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政府强制拆迁典型案例!来看看宝山拆迁律师的解析

时间:2022-10-25 11:55 点击: 关键词:宝山拆迁律师,政府强制拆迁案例

  我国每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很多,一些典型的征地纠纷案例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那么2021年政府强制拆迁典型案例是什么呢?强拆情况下如何维权?无接下来就由宝山拆迁律师为您讲解2021年政府强制拆迁典型案例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事实

  1、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3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花山区, 马鞍山市霍里街路10.04公顷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2011年12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第《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2011年第37号),公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内容,称征地计划由花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月华名下的闽集团B11-3号房属于本次征收范围。苏月华于2011年9月13日去世,并在去世前将房子卖给了四名原告。原告古宏英系苏月华,之女,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系苏月华之孙,征地拆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马鞍山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苏月华户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了登记补偿。原告古宏英的丈夫获得了安置补偿。2012年初,被告组织有关部门拆除了苏月华户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原告沙明保等四人认为,花山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非法拆除上述房屋,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花山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修损失、租金损失共计282.768万元;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5万元;实木雕花的床是5万元。

  2、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沙明保等四人的赔偿请求。沙明保等四人不服上诉,称:2012年初,马鞍山市花山区市人民政府征收涉案农民集体土地,未征求公众意见,上诉人不知道以什么标准赔偿;2.2012年8月1日,马鞍山市, 花山区市人民政府非法拆除上诉人房屋,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除,且未搬走或清点房屋内财产,造成财产损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3.2012年8月27日,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和沙明莉,的父亲沙开金,被胁迫在赔偿表上签字,但他的父亲沙开金对该房屋没有任何利益,赔偿表是在房屋被拆除后签署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未给予书面答复。

  二、法院判决结果

  1、2015年7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马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等四人的赔偿请求。宣判后,沙明保和其他四人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行政赔偿判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马行赔终字第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责令马鞍山市花山区市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2、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马鞍山市花山区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原告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交出土地的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擅自拆除沙明保等四人的房屋是违法的。

  3、关于被拆除房屋内物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房屋时,未依法对房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提交上诉人签字确认,上诉人无法证明物品损坏。因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的房屋内5万元物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用电器、手机等。均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普通家庭的实际情况,且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应确定上诉人主张的房屋内物品的类别、数量及价值。上诉人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5万元,超出正常市场价范围,对材料、成型时间及与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区别不确定,法院不予支持。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照“越高不越低”的原则,综合确定实木雕花床的价值为3万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三、维权办法

  行政复议政府发布《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拆迁办事处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部门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到上级机关复议。

  宝山拆迁律师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60日: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无效。但是,如果群众不知道决定已经下达,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但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如果拆迁者拿出群众知道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就会被驳回。行政诉讼意味着“上法庭”政府发布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明确规定“群众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以上就是宝山拆迁律师为您讲解2021年政府强制拆迁典型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宝山拆迁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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